大喜讯:今后医师可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

  根据医药网讯,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新法规文件内容表示,以后在职医生可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

 

  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文件中表示,拟将1999年7月16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通过对新旧法规的对比,发现新法规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在不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中,删除了原旧法规中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这一条。

 

  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新法规中将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列为了“医疗机构”,将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利好于相关医疗设备和体外诊断企业。

 

  其它变化还有医疗建筑无需再审批、各省卫计委可印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各级卫生部门用信息化手段全程监管医疗机构等。

 

  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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