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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